条款和条件
EEW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购买条款
1. 概述 |
本采购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条款”)应适用于我方的所有订单,尤其是机械、设备、装置、备件和附件,以及为可交付物(Werkleistungen)下的所有订单,如施工、维修和维护。 |
本条款仅适用。我们的供应商和承包商(以下合称为“供应商”)的任何一般条款和条件在此不适用;这些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前提是我们在任何偏离条款的声明中明确承认了这些条款和条件。与先前合同结论相关的条款和条件不适用于本订单。 |
现有文件包含所有合同条款。没有附加协议。 |
这些条款也适用于未来的商业活动。 |
2. 合同建立,分包商 |
我方的询价和报价不具有约束力。在我方订单中出现真实/算术错误或模棱两可的情况下,一旦我方接受供应商的报价,即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供应商有义务进行询问。 |
报价、汇票和样品是免费的,对提交给我方的汇票、图纸、样品或类似物品的批准不具有约束力,不构成对我方保修索赔的弃权声明。 |
3. 履行范围 |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交付的维修/维护设备或设备必须准备好交付使用。 |
供应商交付的机械、设备和装置的调试应由供应商的技术人员进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在适当的程度上培训我们的员工,以满足所供设备的操作要求。 |
供应商应自费提供其服务所需的所有辅助设备,例如工具、起重机和紧固材料、焊接设备、梯子、脚手架和防火装置。这还应包括德国雇员责任保险协会(Berufsgenossenschaft)规定的所有工作设备。 |
供应商有义务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证及销售、操作相关的许可证。 |
供应商应及时向我方要求图纸或其执行工作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并向我方提供其精确性。 |
对于资本货物,我方将在交货日期收到以下一式两份的文件:操作说明/手册、机器和电路图、备件清单、维护和清洁计划、润滑说明、易损件清单和建议保存在我方的备件。我们有权扣留付款,直到上述文件完全提供给我们。 |
4. 价格 |
除非另有约定,所有价格应为固定价格,包括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要求的包装“完税后交货”(DDP)计划。所有价格应包括法定增值税。 |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机械、设备和装置的价格还包括安装、连接和测试以及培训员工的费用。有关商定价格的任何变更都需要我方书面确认。 |
4.4 对于根据实际成本开具发票的工程,供应商有义务在明显超过预计价格后立即通知我方。 |
5. 合同内容的后续变更 |
合同签订后,但仅在交付之前,我们可以修改合同条款,特别是在设计、实施、特点和质量方面,在供应商合理接受的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义务并有权对与供应商商定的报酬进行合理的调整,特别是在成本较高或较低的情况下,以及交付。 |
供应商的任何变更请求仅对我方的书面文件具有约束力。 |
6. 制造过程中的检查 |
我们可以在制造期间和交付之前检查和测试材料、制造工艺和在制造商工厂制造的物品。如有以下要求,供应商应提交一份关于制造状态的中期报告。 |
在制造过程中,如果产品或制造过程明显存在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我方可在合理的整改期限到期后,选择放弃全部或部分交货和/或要求损害赔偿以代替履行或坚持交货,并维护我方在第2条和第10.3条下的权利。 |
7. 交付,交付数据 |
所有交货均应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制定勋伯格“完税后交货”(DDP)计划。交付的货物必须妥善包装。因装运不当或包装不当或与供应商相反而导致的运输费用增加和货物损坏,供应商应自费投保。 |
供应商应在交货前至少七天通知我方交货。 |
托运货物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贴上标签,并且托运货物的随附单据(如提货单或装箱单)必须包含在托运货物中,并且必须与装运单据的内容相对应。随附文件必须包括我方订单号和 |
只有在包装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才有义务退货。 |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订单中规定的交付日期或期限应视为已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依据德国民法(BGB)第286页第一条第2段,第323页第二条第2段,并指交付至目的地的日期。如果约定交货期代替交货期,则该交货期应从订单日期开始。 |
如果未能交付,我方可要求交付和移交部分成品,也可自行完成或由第三方完成;此类要求不构成我方因违约而提出的索赔的弃权声明。 |
接受延迟交货并不意味着我们放弃对延迟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要求。 |
如果未能交货,供应商应支付以下合同罚金: |
每逾期一天,支付所订购货物价值的0.25%。我方同意,在交货违约的前七天内,不应支付任何合同罚金。但是,因迟延交付超过七日的,从迟延交付之日起计算违约金。在每一个单独的交货违约情况下,合同罚金应限于货物价值的5%。如果因交货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违约金金额,供应商还应承担超过合同规定违约金的损害赔偿责任。 |
7.9 如果我方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以代替履约,除非我方提交更高的损害证明或供应商提交更低的损害证明,否则损害赔偿金应按购买价格30%的固定费率进行赔偿。 |
7.10. 政府机构的干扰和/或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运输或运营中断、罢工或超出我方控制的任何其他限制,使我方有权部分或全部退出合同,或要求在以后的日期履行合同,无需由供应商提供任何索赔。 |
8. 工程验收 |
验收应在工程竣工后或交付的机械、设备和装置以及任何其他部件交付后以及(如适用)安装和调试后在履行地点进行。 |
工程验收和交付的机械、设备和装置应记录在报告中,由双方签字。 |
9.担保 |
供应商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和机械、设备和装置以及任何其他备件和配件符合所有商定的规范和说明,具有所有商定的特性,并且适合已知或可识别的订单中规定的性能数据、特性和规格,并保证永久运行。供应商特别保证无故障设计和功能,以及使用最合适的材料。供应商保证交付的机械、设备和装置以及其他部件符合各自公认的最新技术水平。 |
供应商保证其服务和交付的货物符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适用的所有相关法律和官方法规以及所有其他相关技术指南和德国工业标准法规,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德国设备安全法[GER_TESIcherheitsgesetz–gsg]的要求、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erband Deutscher Elektrotechniker–vde]的规定、工业控制规定以及德国雇员责任保险协会的相关规定。 |
10.缺陷检查、缺陷责任、第三方权利 |
我们有义务检查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和提供的服务是否与交货文件相符,是否有明显损坏。我们尤其没有义务检查货物是否有隐藏的缺陷。如果供应商在两周内(从移交或验收算起)收到缺陷通知,且如果存在隐藏缺陷,则应视为及时通知缺陷。 |
我方有权就缺陷提出全部法定索赔;在任何情况下,我方有权要求我方供应商纠正缺陷或交付新货物。我们明确保留损害赔偿的权利,特别是代替罚金。 |
我们没有义务容忍不止一次的整改尝试。在紧急危险或任何其他紧急情况下,我方可自行纠正缺陷或由第三方在供应商处纠正缺陷。 |
因交付的货物或履行的服务存在缺陷而提出索赔的诉讼时效受法定条款管辖。 |
如果是整改或更换交付,时效期限应延长至停工时间,并应重新开始整改和/或新交付的货物。缺陷通知将暂停所有由此缺陷引起的索赔的诉讼时效,直至该缺陷得到纠正。 |
供应商应保障我方免于因第一次要求时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的缺陷而遭受第三方索赔。此类索赔的诉讼时效为转让后10年。 |
因侵犯专利权、实用新型和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其有义务在第三方因侵权而提出索赔要求时对我方进行赔偿,并赔偿我方发生的任何开支;未经供应商同意,我方未与该第三方签订任何协议,尤其是未达成任何和解。此外,如果侵犯了第三方权利,我们可以取消所有受此影响的订单,退回所有未售出的货物,并要求赔偿索赔时效为风险转移后10年。 |
11.付款 |
除非付款条件中另有规定,付款必须在收到发票后14天内按我方的选择进行,并在收到发票后30天内享受3%的现金折扣或净额。 |
如果供应商必须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承担或偿还费用,如果我方存在任何其他反诉,我方可选择扣留或抵消付款。在这方面,索赔与反索赔和到期日之间的联系要在此签订合同。 |
付款不应被视为我方确认交付或服务符合合同和/或无过错。在不影响任何保修索赔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履行有误,我们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扣留付款,直到 |
如果发票包含与订单不一致或不正确的数据,我们保留将其退回供应商进行更正的权利,并延长付款时间。 |
12.不保留供应商的所有权 |
我方接受供应商的所有权保留,前提是我方同时获得在正常业务过程(延长所有权保留)中对货物进行进一步加工和转售的权利,以防(按比例)转让由此产生的索赔。不包括任何其他类型的所有权保留。也不包括子公司的常用账户[Kontokorrentvorbahlt]和多种账户[Konzernvorbahlt]。 |
13.买方的责任 |
我方仅在以下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根据适用法律强制承担责任,例如在人身和肢体受伤的情况下【生命,身体,健康】,(b)我方严重违反重大合同义务(基本义务),或(c)损害是由重大过失或意图造成的。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无论法律依据如何,我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
在任何情况下,我方的责任仅限于由于我方已知或应已知的情况和事实,我方可以合理预见或在订立合同时本应能够预见的此类损害。在法律上不允许的情况下,责任限制不适用,例如,在故意造成损害,或生命和肢体受伤的情况下。 |
因此,上述规定适用于我方法定代表人、其他雇员和代理的任何个人责任。 |
15.保密、文件所有权、第三方知识产权 |
供应商及其员工和代表应对我方订单保密。供应商不得出于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任何信息、文件、图纸、草稿、样本、材料、工具和其他披露和/或发送给供应商用于制造该对象和/或执行服务的对象。它们将始终是我们的财产。如果此类文件或物品是由供应商根据特殊协议自费获得的,双方同意,此类文件/物品的所有权应立即转移给我们。供应商应当保持谨慎的心态,为我们保护这些文件和物品。应我方要求,但最迟应在订单执行后,将此类文件和物品(包括所有复制品)交给我方。如果合同未履行,卖方应在未经事先征求的情况下将这些文件/物品退还给我方。 |
16.转让,管辖地 |
未经我方明确同意,本合同及其项下的个人权利不得转让给第三方,或 |
因本采购订单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双方的管辖地是勋伯格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我们也可以在任何其他法定管辖地起诉供应商。 |
16.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仅在法律冲突条款除外的情况下适用。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一般服务和供应条款
1.概述 |
以下服务和供应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仅适用于EEW Maschinenbau GmbH提出的所有供应要约,EEW Maschinenbau GmbH签订的所有供应合同,以及EEW Maschinenbau GmbH的所有供应和服务。与本条款相悖或更深入的客户信息仅在获得EEW Maschinenbau GmbH的确认后才适用。 |
EEW Maschinenbau GmbH的报价不具有约束力。签订合同需要书面形式。但是,合同最迟在设备开始运输至向客户提供的订单副本时生效,不能作为订单确认。 |
没有口头协议。由EEW Maschinenbau GmbH的商业代理或其他现场工作人员制定的口头协议只有在EEW Maschinenbau书面确认后才有效。 |
只有在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有关测量、重量和性能以及数字和图纸的规范才具有约束力。客户有义务通知EEW Maschinenbau GmbH任何明显的错误以及印刷或计算错误,以便纠正或更新相应的信息。同样适用于文件丢失的情况。 |
在签订合同后(但仅在初步验收之前),在客户合理可接受的范围内,EEW Maschinenbau GmbH有权修改合同条款,尤其是在设计、实施、特点和质量方面,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出于操作原因,需要EEW Maschinenbau。在这种情况下,EEW Maschinenbau GmbH有义务并有权对与客户商定的报酬进行合理的调整,特别是对较高或较低的成本进行调整,并调整交货期。 |
所提供的设备仅满足EEW Maschinenbau GmbH明确提及的标准和规范。客户负责确保设备满足所有法规,尤其是在以下地点有效的安全法规: |
客户无权要求提供图纸,尤其是设计和工作图纸。EEW Maschinenbau GmbH保留成本估算、报价、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此类文件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尤其是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必须应要求立即归还EEW Maschinenbau GmbH,并声明没有复印件。如果客户拥有上述图纸,他将被禁止以任何方式使用这些图纸,特别是为了仿造(即使上述图纸不受专利法保护),不得转发图纸,也不得允许第三方检查图纸。客户对违反上述规定而使用其所持有的文件负有责任。 |
2.价格 |
EEW Maschinenbau GmbH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在装配过程中,客户自费向EEW Maschinenbau GmbH的装配人员提供所有必要的 |
如果同意的交货期超过两个月,EEW Maschinenbau GmbH有权就采购、生产、交付、装配或其他方面的临时成本增加向客户收取相应的更高价格,包括因法律变更而产生的成本增加。应客户要求,EEW Maschinenbau GmbH应向客户提供此类成本增加的证据。 |
如果客户拖欠付款,EEW Maschinenbau GmbH有权扣留进一步的供货和服务,并拒绝任何其他到期的折扣。 |
如果EEW Maschinenbau GmbH有对客户的信誉产生怀疑的情况,并且这些情况只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或者EEW Maschinenbau GmbH在合同签订之后才意识到,而不是由于任何过错。EEW Maschinenbau GmbH有权要求立即支付所有剩余债务。这尤其适用于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未被指定信贷机构清算以及客户暂停付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EEW Maschinenbau GmbH还有权要求预付款或担保。行使该权利不影响EEW Maschinenbau的法定权利。 |
3. 交付、验收 |
EEW Maschinenbau GmbH有权提供部分供货和部分服务。 |
客户有义务接受EEW Maschinenbau GmbH提供的服务。如果EEW Maschinenbau GmbH提供部分服务,客户必须接受相应的部分服务。每次验收记录在报告中,并由双方签字。 |
在将设备运输给客户之前,将在EEW Maschinenbau GmbH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将记录在双方签署的报告中。初步验收后,客户不能对初步验收时已识别的缺陷提出任何索赔。初步验收日期应提前三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如果客户没有派代表参加初步验收,EEW Maschinenbau GmbH有权在专家的帮助下进行初步验收。专家行使客户权利,客户承担其相关费用。 |
交付日期和期限仅在明确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具有约束力。交货期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计算。如果在交付前就采购对象的执行达成任何修改,则交付期限将因此中断。在这种情况下,EEW Maschinenbau GmbH有权确定新的交货期。如果Eew Maschinenbau GmbH不行使此项权利,则交付期将根据修改后的执行协议重新开始。 |
交货期是指将部件交付给客户,不包括组装,因此不算完成交易。 |
如果客户发出了呼叫订单,他有义务最迟在12个月内(从订单日期起)取消设备。 |
EEW Maschinenbau GmbH有权将无约束力的交货日期延长3周。客户只有在3年期满后才有权给予EEW Maschinenbau GmbH合理的宽限期。 |
在收到供应品和服务后,必须立即检查它们是否正确。任何明显的缺陷或投诉必须由客户书面报告。没有不当的其他缺陷,必须在发现后书面报告,不得无故拖延。 |
“不适当的延误。如果未提交缺陷通知,则视为供应和/或服务已根据缺陷获得批准。缺陷通知必须准确描述缺陷。EEW Maschinenbau GmbH不负责持续的运营中断,这些中断会导致交付和履行延迟,或使EEW Maschinenbau GmbH的履行变得更加困难或不可能,并且是由于不可抗力、罢工、停工、官方命令或原材料短缺——即使在约定了约束期和最后期限的情况下,也包括EEW Maschinenbau GmbH的供应商或其子供应商出现的原材料短缺。在这种情况下,EEW Maschinenbau GmbH有权将供应或服务推迟到障碍时间加上合理的启动时间,或相应地调整合同。EEW Maschinenbau GmbH只有在通知客户上述情况且无不当延误的情况下,才可援引上述情况。如果上述运营中断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EEW Maschinenbau GmbH和客户可撤销。 |
4. 风险转移 |
法定条款适用于风险转移。 |
5.所有权保留 |
EEW Maschinenbau GmbH保留交货项目的所有权,直至完成所有因业务关系产生的当前和未来索赔(包括所有来自往来账户均衡的索赔)。 |
客户有义务为交付物品投保足够的保险,只要他们持有EEW Maschinenbau GmbH的财产。EEW Maschinenbau GmbH应及时被通知有关交付物品的任何扣押或其他法院命令。EEW Maschinenbau GmbH的Erty。由客户承担执行EEW Maschinenbau GmbH因交付中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权利所需的法律诉讼费用。 |
6.EEW Maschinenbau股份有限公司标志 |
禁止客户在机器或机器零件上去除、更改或弄脏任何EEW标记,如姓名标签或标志。 |
7. 缺陷索赔 |
EEW Maschinenbau GmbH或其代理人的公开声明,特别是在广告或标记中,不形成对货物质量的描述或保证。 |
客户知道最新技术不能排除软件中的缺陷。如果不遵守EEW Maschinenbau GmbH的操作和维护说明,或进行产品修改、更换零件或使用不符合原始规格的消耗品,客户对EEW Maschinenbau GmbH的缺陷不享有索赔权。由此产生的结果。如果EEW Maschinenbau GmbH证实某个缺陷是由于这种因素造成的,那么客户只有在所述指控被推翻的情况下才能对EEW Maschinenbau GmbH提出索赔。 |
如果交付的物品存在由EEW Maschinenbau GmbH负责的缺陷,EEW Maschinenbau GmbH仅有义务消除缺陷。EEW Maschinenbau GmbH有权定期进行3次整改。如果整改失败,客户可以降低采购价格或取消。 |
客户无权自行执行。 |
客户基于交付物品缺陷提出的索赔,在一天的时效期开始后,将被限制时效。 |
除本合同条款规定的索赔外,客户的进一步索赔不包括在内。 |
8. 安排、限制 |
EEW Maschinenbau GmbH仅在以下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根据适用法律,责任是强制性的,例如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Produkthaftungsgeetz]和在生命、肢体或健康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或如果 |
EEW Maschinenbau GmbH违反担保,或 |
EEW Maschinenbau GmbH欺诈性地隐瞒了缺陷,或者 |
由EEW Maschinenbau GmbH的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严重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 |
损害是基于故意行为,或者如果 |
EEW Maschinenbau GmbH严重违反重大合同 |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不收法律影响,EEW Maschinenbau GmbH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在任何情况下,责任仅限于Eew Maschinenbau GmbH在合同签订之日能够合理预见或应该能够根据其现有的情况和事实预见的相应类型合同的典型损害。如果法律排除了责任限制,例如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责任,以及生命、肢体或健康受到伤害,则此类责任限制不适用;如果EEW Maschinenbau GmbH违反了其承担的保证或基于重大过失、故意或恶意造成损害。 |
根据上述各段规定排除责任和限制责任也适用于EEW Maschinenbau GmbH员工和代理的个人责任。 |
报销费用的责任也仅根据上述规定适用。 |
EEW Maschinenbau GmbH仅在以下情况下负责恢复数据:数据的销毁是由EEW Maschinenbau GmbH的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数据的销毁是由故意造成的;数据的保护是EEW Maschinenbau GmbH的重大合同义务。客户必须通过适当的最先进的安全措施确保这些数据能够通过合理的努力恢复,以及 |
9.相关客户 |
客户承诺作为EEW Maschinenbau GmbH的其他客户的参考。尤其是EEW Maschinenbau GmbH有权拍摄客户设备的照片和制作电影记录,并免费使用这些设备。EEW Maschinenbau GmbH有权在客户的经营场所为客户命名设备规格,作为广告中的参考,也可以在不收取额外报酬的情况下利用客户设备的照片和胶片。EEW Maschinenbau GmbH应告知客户其被用作证明人,如果客户有正当利益,则有权反对其被用作证明人。 |
10.保密 |
EEW Maschinenbau GmbH与客户共同承诺,在不确定的期限内,将对方的所有商业和商业秘密视为机密,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方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另一方作为业务关系的一部分收到的文件、图纸和其他信息只能在相关合同目的范围内使用。如果EEW Maschinenbau GmbH和/或客户有特殊的保密利益,双方应签署一份保密协议,规定保密义务的范围以及任何违反保密义务的合同处罚。 |
11.分配,抵消 |
未经EEW Maschinenbau GmbH事先同意,客户无权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索赔转让给第三方,也无权将本协议作为一个整体转让给第三方。 |
客户有权仅对未经争议、重新判决或EEW Maschinenbau承认的反诉行使抵消权和/或保留权。 |
12.适用法律、地点 |
客户与EEW Maschinenbau GmbH之间所有争议的专属管辖地为D-24217 Sch_nberg;因此,基尔地区法院对属于地区法院(Landgerichte)管辖的索赔具有管辖权。如果客户有其住所或注册办事处,则本条款也适用。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仅适用于排除法律冲突条款的情况。但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标识
公司:EEW-Protec GmbH(“我们”)。
Bunsenstraße 3
D-24145基尔
德国-德国
电话:+49[431]530050 00
传真:+49[431]530050 55
电子邮箱:info@eew-prote.de
网站:www.eew-protc.de
总经理:Joachim Knapp
下区法院:Amtsgericht Kiel
商业登记号:HRB 3029 KI
增值税(增值税税号):DE 13489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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